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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身房私教频繁离职引退费纠纷,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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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在健身的两年间,凭着对几位实力雄厚的私教的信任,在某健身房购买了力量、伸展、拳击、普拉提等私教课程,共计十余万元,这些课程的单价都在300多元。张女士本以为高价位就对应着高质量的服务,却没想到自己当初约好的私教纷纷从健身房辞职。加之该健身房管理秩序混乱,在开设私教课程过程中频繁更换教练,让她非常不适应,锻炼效果也大打折扣。张女士对健身房的服务极为失望,要求退款,遭健身房拒绝后,她向昆山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并退还3万余元未动用款项。

    庭审中,原告张女士称其曾多次在被告健身房提前支付私教课程费用,且每次付费时均指定了每门课程的教练。但在接受私教服务过程中,私教频繁更换,导致其无法有效达到健身目标,应退还其未实际花费的款项。被告健身房辩称,虽然确实存在指定教练离职、更换私教等情况,但双方一直沟通顺畅,并主动提醒张女士来店接受私教课程,其退款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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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提供了健身房充值后发送的电子通知短信的证据,短信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教练、课程时长、价格等信息,双方均无法提供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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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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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虽然未提交书面合同文件,但综合充值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张女士预付了服务费,健身房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健身服务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预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根据张女士提供的充值记录,她购买的不同类型的私教课程都有对应的教练标注,而健身房存在指定私教全部离职、频繁更换教练的情况,已构成违约。此外,私教课程具有一对一授课的特殊属性,充分信任教练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原告张女士提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有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服务合同解除,被告健身房退还原告未使用款项3万余元。被告不服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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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基于对教练的信任,而教练一般会根据消费者自身身体状况定制专属锻炼计划,双方默契十足,强调信任的基础。但健身房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健身教练职业的特殊性也导致教练的流动率较高。

    消费者在接受健身服务时,一般都是与健身房而非私人教练签订合同,因此消费者在合同中应谨慎注明自己指定的教练。但如果合同中有“如指定教练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公司有权安排其他同等级别的教练替代”等内容,那么私人教练的离职并不代表健身服务合同无法继续,消费者也很难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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