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办理健身卡。
但长春市民杨先生花了16500元办了一张健身卡。
我只去过那里一次。
现在已经过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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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去过一次健身房,但被告知它即将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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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告诉记者,2017年12月,他在永顺路一家名为瑞嘉健康友活汇的健身房办理了游泳健身年卡。
“当时我正在办理情侣年卡,办卡后比较忙,所以一直没有开卡。” 杨先生说,2018年夏天,家人拿着这张卡去健身房游泳。 回来后告诉他,前台说卡到2018年12月就过期了。
杨先生听后觉得很不合理,“我还没办卡,怎么日期是从我第一次办卡开始算的?” 杨先生说,一家人去游泳的时候已经是八月份了。 以此推算,他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没有使用过该卡,这对他来说是无法接受的。
“我给健身房前台打电话,是一个女孩接电话。我把我的情况告诉了她,她让我向老板汇报。后来她告诉我可以延长到2019年8月,这样就可以了。”时间是从我们一家人第一次去游泳开始的。 杨先生说,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他要求工作人员将年卡转为副卡,扣除家人的游泳消费,将剩余的钱兑换。 游泳卡。
“当时工作人员就同意了,我觉得这家健身房很人性化。然而今年年初,当我再次打电话询问时,情况又变了!” 杨先生说,今年年初,他再次给健身房打电话,工作人员表示,他的卡还没有转为副卡。 杨先生随后多次联系健身房,但结果要么被要求继续等待,要么不接电话。
2019年3月,杨先生向健身房所在地区工商部门反映了自己的经历。 “工商部门确实调查过,给了我答复,说健身房有合同,我的卡应该是2018年的,12月就到期了。” 如果我不同意,我可以继续找健身房协调。”
花了16500元后,他只游了一次泳。 对于这个结果,杨先生实在无法接受。 “一开始他们的工作人员答应给我转二级通行证,所以我不急着去游泳,但现在是我的错,我绝对不能接受这种态度!” 杨先生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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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负责人:向总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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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上午,杨先生来到瑞嘉健康友活会健身中心。 经询问,前台工作人员找到了杨先生签订的合同。 合同显示,杨先生申请了情侣年卡,会员费金额为16500元,有效起始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6日,写着“免费8册”字样合同备注中,左下角写有负责人“刘”字,并注明“2017.12.6”字迹,右下角有“杨”字。
“这个字根本不是我签的,我承认我当时确实是来办卡的,但是开卡日期应该是我第一次来健身房的时候,而不是从我申请的时候开始计算。”我之所以联系健身房,也是因为他们的前台工作人员将我付款的日期视为卡的激活日期。 杨先生表示,他目前的要求是给自己退款或者将年卡转为副卡。
对于杨先生反映的情况,该健身房负责人陈先生表示,原本答应杨先生将年卡转为二级会员卡的工作人员已经辞职,无法联系上。眼下。 “根据我们目前的系统查询,只能显示杨先生的年卡已于2018年底到期,至于转为副卡,目前无法核实。” 陈先生表示,按照健身房的规定,开卡时间确实应该从顾客第一次健身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办卡之日起计算。 如果按照第一次健身次数计算,这张卡应该在今年8月到期。
“客户现在要求退款,我没有权限,但我会向总部负责人汇报,明天早上再回复客户。” 陈先生表示,公司总部在上海,需要和上级沟通。 “至于顾客,我绝对理解你的心情,毕竟我们花了那么多钱才办了家人的会员卡,我们会积极协调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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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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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吉林吉祥律师事务所张群松律师。 张律师表示,健身房工作人员的劳动行为对聘用其工作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应当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就下列事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的权力,并可能 该组织生效。” 可见,虽然健身中心与杨先生约定了健身卡的使用期限,但后来健身中心员工及杨先生以健身中心名义的行为改变了健身卡的使用规则。对健身中心具有约束力,即杨先生有权要求健身房按次扣除健身卡押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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